“多亏了法院的信用承诺和信用修复机制,避免不良信用记录对公司造成不利影响,我们一定吸取教训,确保以后依法诚信经营。”近日,被执行人武汉某建设集团公司负责人对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执行法官连声道谢。
被法院实施信用惩戒后,一些企业因被纳入“黑名单”,在获取贷款、参与招投标等社会活动和经营方面受限。被执行人武汉某建设集团公司从“失信”到“拾信”得益于2023年江夏区法院启动“涉民营企业案件自动履行后信用修复激励机制”改革。
“了解到很多企业失信是因为对不履行生效裁判文书的法律后果缺乏认知后,我们本着‘先预防、再修复’的理念,积极探索执前调解机制,通过提前告知当事人执行风险,引导其主动履行。这样既减少了进入执行程序的案件量,节约司法资源,又降低了当事人可能因执行导致的纳失风险。”江夏区法院相关负责人介绍。
此外,江夏区法院还在执行中适用预失信、预拘留、预罚款等预惩戒措施,在对被执行人正式作出纳失决定前,通过告知、提醒、警示、教育等方式督促其主动履行义务,避免被纳失。
“我们向你公司发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预警告知书》,请你公司尽快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否则公司将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在一起劳动争议纠纷执行案件中,某建设集团公司未向李某支付工资及经济补偿金等20万余元,承办人经实地走访,发现该公司有办公场所且正在存续经营,分析该公司有一定的履行能力。为给被执行人一次机会,促进企业主动纠正失信行为,江夏区法院向被执行公司发出失信预警告知书。收到告知书当天,被执行公司人力资源总监与执行法官联系表示,公司现在经营困难,运作的项目均面临重组,人员工资依靠借款发放。承办法官综合考虑公司现状,若直接采取措施可能对企业发展和营商环境造成不良影响,遂给予一定宽限期,同时积极展开“背对背”“面对面”调解工作,双方最终握手言和。3日后,李某便拿到了拖欠3年的工资款,被执行公司也收到了法院寄出的《信用修复证明》。
预惩戒措施主要是针对已进入执行程序但尚未被纳失的被执行人,已被纳失的企业通过信用修复,同样也有机会重拾信用。
“刘法官,我们公司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后招投标屡屡受限,我们愿意主动履行义务,请尽快帮助我们公司屏蔽失信信息。”被执行人某工程公司向江夏区法院承办法官打来电话。
一次失信,处处受阻,某工程公司因被纳入失信名单导致招投标遭到拒绝后,这才意识到诚信的价值和失信的代价,于是主动联系承办法官要求履行义务。承办法官充分考虑被执行人请求,在被执行公司履行还款义务后主动向被执行公司出具《信用修复证明》,该证明明确了相关部门在政府采购、招标投标、行政审批、政府扶持、融资信贷、市场准入、资质认定等方面可不再对该公司予以信用惩戒。
江夏区法院引导拓宽信用修复范围,除将企业自动履行的情形作为重点之外,将达成和解协议、积极配合法院处置财产、提供充分担保等情形,均认定为可申请信用修复的情形。为保证信用修复结果落实落地,在江夏区法院主导下,江夏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制定《关于联合开展被执行企业信用修复激励工作的实施办法》,强化跨行业、跨区域、跨部门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加强各有关部门之间的信用信息协同联动,实现修复结果互认共享。(李晓文)